全校各单位:
为激励先进、选树典型、强化示范引领,营造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浓厚氛围,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表彰”。
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教办社语【2022】298号),现将我校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推荐范围
全校各学院、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教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退休人员可以参评。
(二)推荐条件
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做出重要贡献,未发生过重大工作事故或舆情事件,并具备下列条件:
(1)高度重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工作体制健全,机制顺畅,建立专门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领导责任明确,配备专门人员,工作经费保障有力。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措施有力。
(2)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教师普通话水平全部达标、语言文字素养较高,胜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在校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础扎实。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达到示范标准。校园用语用字规范。
(3)积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重视学生语言文化素养培养和熏陶,深入开展语言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创建富有特色的校园活动品牌。
(4)积极参与当地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做好语言文字的社会宣传和社会服务,在本地区具有明显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的教学、科研中成绩显著。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热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推广普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做出突出贡献,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方面表现出色。品德高尚,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记录。
具有较强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意识,积极参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宣传教育,在教育引导学生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承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以及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业绩突出,具有骨干带头作用。从事教学、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二、推荐名额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1个。
三、推荐评审程序
(一)学校各单位推荐和学校评审
按照评选条件,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先进集体由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学校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并确定学校拟推荐对象。
(二)征求意见和公示
拟推荐对象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拟推荐人选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学校对拟推荐个人和集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按推荐渠道逐级申报。
四、表彰形式
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集体、个人分别授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集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五、申报材料要求
各单位按时提交如下推荐材料。
1.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3)
2.先进集体申报表(附件4)
3.先进个人申报表(附件5)
请于2022年9月19日前报送上述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逾期不再接收。纸质材料一式3份并加盖公章,电子版发送邮箱hndxywb@163.com。
联系人: 王瑞颖
联系电话:0371-22197775
河南大学教务处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